(2015)西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男,1976年2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杨培才,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薇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杨培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于2014年11月9日17时许,在本市西城区永宁胡同24号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二龙路派出所民警王×、苗×、保安员梁×接报警后赶赴现场处置,在依法欲将被告人马×带回派出所调查时,被告人马×采用暴力手段拒绝配合民警工作,致王×右手、左颈、肩部皮肤软组织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致苗×右髋、双膝外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马×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王×、苗×的陈述、证人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民警现场执法录像、北京协和医院证明书及影像诊断报告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内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二龙路派出所“110”接警单、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告人马×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马×判处拘役四个月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方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靖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