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晋城市前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雨露,晋城市前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中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86号原告魏雨露,女,2007年4月13日生,公民身份证编号XXX,汉族,陵川县人,现住本村。法定代理人王俊芬,女,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陵川县人。系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张发亮,山西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城市前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泽州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前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田中明,男,1954年10月15日生,公民身份证编号XXX,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雨露诉被告晋城市前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中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雨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魏雨露负担。审判员 景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 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