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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晋城市前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雨露,晋城市前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中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86号原告魏雨露,女,2007年4月13日生,公民身份证编号XXX,汉族,陵川县人,现住本村。法定代理人王俊芬,女,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陵川县人。系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张发亮,山西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城市前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泽州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前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田中明,男,1954年10月15日生,公民身份证编号XXX,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雨露诉被告晋城市前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中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雨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魏雨露负担。审判员  景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 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