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文迪与詹金灿、翟丽娜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迪,詹金灿,翟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211-1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迪,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詹金灿,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翟丽娜,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1814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詹金灿、翟丽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詹金灿、翟丽娜银行存款3177716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