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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文迪与詹金灿、翟丽娜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迪,詹金灿,翟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211-1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迪,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詹金灿,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翟丽娜,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1814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詹金灿、翟丽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詹金灿、翟丽娜银行存款3177716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