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曲福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曲福成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刑执字第246号罪犯曲福成,男,生于1970年5月23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甘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谷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福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4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在劳动中,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并能制止违监行为。受到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曲福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福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红审 判 员 汪 文代理审判员 闫青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程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