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郑某甲、董某诉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董某,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144号原告:郑某甲,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董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郑某乙,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郑某丙,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郑某丁,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郑某戊,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郑某甲、董某诉被告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郑某甲、董某于2015年2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董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郑某甲、董某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甲、董某承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佳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