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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铁军与杨淑文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铁军,杨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卢民初字第166号原告陈铁军,农民。被告杨淑文,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宝柱,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铁军诉被告杨淑文申请撤销调解确认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铁军、被告杨淑文委托代理人许宝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铁军诉称,原告与被告儿子马永记因掐断照明线路问题发生争吵,之后陈铁军被卢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在卢龙县拘留所。原告之妻赵金莲想让原告早点出来,急忙找村领导协商,在村委会协调下原告之妻赵金莲于2013年11月14日与被告儿子马永记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1万元。原告陈铁军行政拘留完毕后得知签订协议的事情,认为这是在赵金莲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此协议。另外,马永记把原告的电线剪断,要求马永记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被告杨淑文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第一,因为本案是合同确认之诉,根据原告诉状的陈述,本案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原告妻子,另一方是杨淑文。本案原告陈铁军不是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原告无权要求撤销本赔偿协议。第二,马永记不是本案当事人,原告的这两项诉讼请求不是一个案子,故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陈铁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协议复印件一份,2013年11月14日,在卢龙县刘田各庄镇魏官庄村村委会调解下,赵金莲与马永记签订协议约定如下:1、陈铁军一次性赔偿杨淑文医疗费1万元;2、陈铁军与马德安两家街道维持现状,陈铁军不准填土,马德安不准挖坑堵道;3、陈铁军家住房线路不再从马德安家接。双方当事人签字,卢龙县刘田各庄镇魏官庄村村委会签章。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依职权调取卢龙县公安局对原告陈铁军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2013年10月25日8时陈铁军与邻居马德安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陈铁军用砖头将马德安妻子杨淑文砸伤,2013年11月9日对陈铁军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经质证原告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处罚决定书与本案无关。经质证被告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无异议。经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为,2013年10月25日8时,原告陈铁军与被告丈夫马德安因琐事发生争吵,马德安妻子杨淑文被砸伤。卢龙县公安局于2013年11月9日对原告陈铁军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11月14日,在卢龙县刘田各庄镇魏官庄村村委会调解下,原告妻子赵金莲与被告儿子马永记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如下:1、陈铁军一次性赔偿杨淑文医疗费1万元(已付清);2、陈铁军与马德安两家街道维持现状,陈铁军不准填土,马德安不准挖坑堵道;3、陈铁军家住房线路不再从马德安家接。原告陈铁军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得知其妻签订协议之事,认为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于2014年12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依法撤销此协议,并要求马永记赔偿损失15万元。本院认为,本院立案时确定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经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本案案由应为撤销调解确认决定纠纷。原告妻子赵金莲与被告儿子马永记就双方家庭纠纷签订的协议,是在卢龙县刘田各庄镇魏官庄村村委会主持下调解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原告陈铁军虽称对签订协议不知情,但其妻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有权利代表家庭签订协议处理家庭事务。原告称签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铁军要求马永记赔偿因剪断电线造成的损失,因马永记不是本案当事人,可另行解决。被告辩称原告陈铁军不是签订协议的当事人,无权要求撤销协议,因协议内容涉及原被告两家其它纠纷,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利提起诉讼,故对被告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铁军要求撤销协议、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铁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殿喜审 判 员  孙剑飞人民陪审员  郑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冬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