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永昌地产诉被告任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尚峰国际分公司,任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694号原告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尚峰国际分公司。负责人王文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炜、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尚峰国际分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62元,减半收取1531元,由原告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尚峰国际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田海东代理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