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贾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庄见华与胡云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见华,胡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执字第1459号申请人庄见华。被执行人胡云强。庄见华诉被告胡云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贾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胡云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采取冻结措施应予以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胡云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长江执行员  孙忠权执行员  许平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