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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廉法民一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谢燕华与彭明华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湛廉法民一初字第678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彭某某,男,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8月经别人介绍相识谈恋爱,由于双方当时都很幼稚,相隔二个月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就草率同居生活,后于2007年5月11日到廉江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粤湛廉民结字xxx号,婚后于2007年11月4日生育女孩彭某甲。女孩出生后夫妻感情一落千丈,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严重时被告总是拳打脚踢,打骂或吵闹已成为家常便饭。可恶的是被告经常与吸毒人员一起玩耍并沾上毒品,曾于2013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廉江市公安局河唇派出所拘留十五天,出来后不思悔改,依然如旧。同时女孩彭某甲从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承担抚养费抚养,被告从不过问、关心过小孩生活事宜,将家庭、我及女孩抛于脑后。这几年来,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上月得悉被告于2002年5月因犯强奸案被廉江市公安局批捕在逃。原告的精神被彻底摧垮,夫妻感情也被彻底摧毁。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地步。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彭某甲由原告承担抚养费自行抚养。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的身份。2、被告户口簿,证明被告的身份。3、河唇派出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的户籍情况。4、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5、彭某甲户口簿,证明彭某甲的身份及与系原、被告生育的女孩。6、河唇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系于2002年5月因强奸批捕的在逃犯。被告彭某某没有答辩。被告彭某某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原件核对。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彭某某2007年5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1月4日生育女儿彭某甲。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和好无效。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但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虽提供廉江市公安局河唇派出所的证明一份拟证实被告是因涉嫌强奸被批捕,但被告是否犯罪应经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才确定,派出所的证明不足以证实被告是刑事犯罪。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尚年幼,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关系和夫妻感情,夫妻之间互谅互让,放弃离婚的念头,与被告和好;被告亦应认识自己的不足,履行夫妻义务,多关心爱护原告,多沟通感情,多想办法消除产生矛盾的原因,互敬互让,争取原告的谅解。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共同营造和谐美好家庭,共同享受幸福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判令准许其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全亚辉代理审判员  黄祖娟人民陪审员  田寿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增辉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