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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诉严正茂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严正茂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法定代表人邓斌,该行行长。被告严正茂,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2015年1月15日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诉被告严正茂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彭艳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京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