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民诉前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自民诉前保字第7号 申请人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晨光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李嘉,总经理。 被申请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鸿鹤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跃,总经理。 申请人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4245020.6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即对被申请人在自贡鸿鹤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84.71%的股权予以冻结)。申请人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而受到损害,对申请人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采取相应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自贡鸿鹤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84.71%的股权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价值14245020.6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绚丽 审判员 阮志辉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