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黄贵阳与林艺琳、陈雅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贵阳,林艺琳,陈雅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黄贵阳,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艺琳,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雅娇,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贵阳与被告林艺琳、陈雅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贵阳于2015年2月10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贵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裕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