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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杨德钱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廖强、剑阁县店子小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钱,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廖强,剑阁县店子小学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222号原告杨德钱,男,住剑阁县。委托代理人徐洪林,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刘锦云。被告廖强,男,住剑阁县。被告剑阁县店子小学校。住所地:剑阁县店子乡场镇。法定代表人梁政显,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杨德钱诉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廖强、剑阁县店子小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4.00元,减半收取362.00元,由原告杨德钱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