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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现吉与被告陈远亮等民间借贷解除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吉,高伟,陈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民初字第2793号原告李现吉被告高伟被告陈远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现吉与被告高伟、陈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现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远亮在中国建设银行郯城县支行的工资、存款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裁定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因案情需要,被告陈远亮在中国建设银行郯城县支行的工资、存款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远亮在中国建设银行郯城县支行的工资、存款的冻结。账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