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蒋文玲与陈玉珍、王洪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玲,陈玉珍,王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2108号申请执行人蒋文玲。被执行人陈玉珍。被执行人王洪成。蒋文玲与陈玉珍、王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2013)泽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陈玉珍、王洪成于在判决生效后2013年8月22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8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冻结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18319元,到期后提取。其它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8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了住房公积金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泽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严 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书记员 张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