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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杜三伟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三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290号罪犯杜三伟,河北省赵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作出(2012)裕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三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三伟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10月22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2001年3月2日因招摇撞骗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8月24日因招摇撞骗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三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