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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王春红、张瑞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红,张瑞祥,王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46号申请人王春红,女,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张瑞祥,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系冀R×××××号小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王会东,男,汉族,住霸州市,系冀R×××××号小轿车车主。申请人王春红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瑞祥驾驶的、王会东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轿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瑞祥驾驶的、王会东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国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