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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坡与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坡,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70号申请人张坡,男,1958年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法定代表人:姚继业,总经理。张坡与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张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经双方和解以65791.60500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