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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周某,汉族农民。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以可以给被告周某一次改正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君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