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周某,汉族农民。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以可以给被告周某一次改正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君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