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学生,住陕西省佛坪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无业,住陕西省佛坪县,系陈某母亲。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系申请人陈某之父。申请人陈某依据(2014)佛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4年11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前履行申请人申请的抚养费7200元及违约金1000元和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8250元,到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给被执行人陈某某做工作,被执行人陈某某已将本案的抚养费及违约金和执行费上交我院。抚养费7200元及违约金1000元,共计8200元,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已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佛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培军审判员 陈玉英审判员 杜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