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4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武汉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明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明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4875号原告武汉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物业公司)。法定代理人叶灿明。委托代理人郑厚勇,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明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德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明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德物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