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受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魏壮文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魏壮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受终字第336号上诉人魏壮文。上诉人魏壮文因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受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客户协议书》中上诉人未签字,上诉人将该协议作为证据提交是为了证明被诉人的交易模式,上诉人不同意协议书中的管辖条款,本案应当受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上诉人诉状及起诉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上诉人未签署《客户协议书》,上诉人也明确表示不接受该管辖条款,故从形式上上诉人未与被诉人达成管辖条款,上诉人不受该管辖条款约束。被诉人之一汇潮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应当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受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