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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窦子良与王立伟、唐县显龙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窦子良;王立伟;唐县显龙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唐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窦子良,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址:唐县。被告王立伟,男,196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址:唐县。委托代理人王庆怀,男,194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址:唐县。系被告王立伟叔父。被告唐县显龙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唐县王京镇东马寨显龙寺。负责人:薛振国(法名释隆福),系该寺院宗教活动主持人。委托代理人王同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窦子良诉被告王立伟、唐县显龙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子良,被告王立伟的委托代理人王庆怀、被告唐县显龙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同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窦子良诉称,2013年3月30日,我与被告王立伟签订《显龙寺大雄宝殿斗拱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唐县王京镇东马寨村东显龙寺大雄宝殿斗拱及安装门窗工程,承包方式为:原告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为48000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且如期完工。2014年1月28日,二被告向我出具了“今欠斗拱、门窗款4800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该工程款,因此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工程款48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王立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辩称,对于原告所诉欠款事实及欠款数额没有异议。但是,我也是给寺院施工的,工程总价款是400多万,寺院没有足额给我钱,因此该工程款应由寺院出,或者寺院给了我钱,我再给原告。被告唐县显龙寺管理委员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辩称,我方未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而是将工程承包给了王立伟,并且该工程还未全部竣工。我方已支付给被告王立伟工程款1442480元,其中包括支付给本案原告窦子良的工程款。被告王立伟是否给付了原告工程款我方不清楚。即使未支付该款,也应由王立伟偿还,我方不承担给付义务。经审理查明,唐县显龙寺系经唐县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佛教场所,其管理机构为唐县显龙寺管理委员会,薛振国(法名释隆福)为该寺院宗教活动主持人。2012年,唐县显龙寺管理委员会将其寺院的大雄宝殿建筑工程交付给王立伟包工包料施工,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王立伟于2013年3月30日与原告窦子良签订《显龙寺大雄宝殿斗拱工程合同》,将其承包工程中的斗拱施工工程承包给原告窦子良施工,合同价款为480000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王立伟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斗拱门窗款480000(肆拾捌万元)显龙寺/王立伟/2014.1.28,唐县显龙寺管理委员会在该欠条上盖章,王立伟按手印。另查明,唐县显龙寺管理委员会已累计支付王立伟工程款1442480元。以上事实原被告陈述一致,且有被告王立伟、唐县显龙寺管理委员会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王立伟与原告窦子良签订的《显龙寺大雄宝殿斗拱工程合同》、被告王立伟从被告唐县显龙寺管理委员会支款凭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窦子良与被告王立伟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立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在合同相对人被告王立伟不能给付工程款的前提下,被告唐县显龙寺管理委员会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总发包方即业主,在欠条上与欠款人王立伟并列落款并盖章,是对原告窦子良与被告王立伟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欠款数额的确认,同时也是对该债权人即原告窦子良作出的在债务人王立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的保证。至于二被告之间是否有纠纷及纠纷的性质,不影响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原告窦子良向二被告同时主张权利。故被告王立伟与唐县显龙寺管理委员会对原告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伟、唐县显龙寺管理委员会连带偿还原告窦子良工程款4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王立伟与唐县显龙寺管理委员会共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安彦生审 判 员  李会元人民陪审员  张建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安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