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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秦建江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江,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秦建江。委托代理人周宏高、刘承涛,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展宏宇、许晨,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工业区280号。负责人宋旭东,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有,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建江与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宇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广宇北京分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建江委托代理人周宏高,被告广宇公司委托代理人展宏宇,被告广宇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广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广宇北京分公司签订《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广宇北京分公司承建的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京华凤凰城二期工程中16#、17#、20#、21#号楼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凤凰城工程)。2013年1月30日,被告广宇北京分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证明,承诺在2013年4月1日前由被告广宇公司组织有关方共同结算,工程余款于2013年5月1日付一半,10月1日前全部付清,逾期不还按商业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还本付息。2013年4月1日前被告广宇公司未组织结算,而是在2014年1月19日由原告与被告广宇北京分公司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广宇北京分公司结欠原告工程款86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人,两被告拒绝支付该工程款。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868000元,给付自2013年5月1日至判决之日按靖江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年利率10.8%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提供了两被告工商信息登记表、原告与被告广宇北京分公司于2012年5月12日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被告广宇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宋旭东于2013年1月30日出具的证明(借款条)、原告与宋旭东于2014年1月19日出具的结算单。被告广宇北京分公司辩称:原告所称其与我司签订《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及宋旭东出具证明和双方在2014年1月19日进行结算属实。2013年4月1日前,我司通知原告进行结算,但联系不上原告,未能在此前进行结算。2014年1月19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但未对原证明中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重新进行约定,故我司不应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即使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也只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与我司在2014年1月19日进行工程款结算时,原告同时与梁平就有关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原告向梁平出具了欠条,载明结欠梁平工程款700000元,此款转广宇公司欠款,梁平亦将该欠条原件交给广宇公司,以抵算梁平结欠广宇公司欠款,故我司实际只结欠原告168000元。原告现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其于2014年1月19日向梁平出具的欠条,故本案应中止审理。原告承包的凤凰城工程因结欠农民工工资,我司已被起诉至北京一家法院,按承包协议该农民工工资应由原告承担,故我司现不同意给付原告该工程款,且我司现不正常经营,无资产偿还该债务。被告广宇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原告于2014年1月19日出具的欠条,内容如其所述。被告广宇公司辩称:广宇北京分公司所述属实,不同意由我司承担付款责任。针对被告广宇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证据及辩称,原告补充陈述:原告在2014年1月19日向梁平出具的欠条,是在梁平及广宇北京分公司胁迫下出具的,应予撤销,故两被告应按结算单确定的金额给付工程款。原告在该工程中并不结欠农民工工资,亦未收到北京法院的诉讼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广宇北京分公司签订《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广宇北京分公司承建的凤凰城工程。2013年1月30日,被告广宇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宋旭东向原告出具证明,载明:原告承包的凤凰城工程总承包决算总价9250690元,我司同意结算价格。在此价基础上扣除保修金5%在业主(承建方),本次同意先支付原告143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3年4月1日前由广宇公司组织有关方共同结算已拔付工程款,逾期不组织结帐,视为认可原告报收的5410000元;如组织原告不到场视为放弃余款。剩余工程款于2013年5月1日偿还一半,于2013年10月1日前全部还清,逾期不还按商业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还本付息。届期原告与两被告未进行结算,两被告亦未按证明载明的期限支付余款。2014年1月19日,原告与宋旭东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被告广宇北京分公司结欠原告工程款868000元。同日,原告向梁平出具一欠条,载明:今经结算欠梁平700000元,所有和梁平的帐全部结清,此款转广宇公司欠款。现被告广宇北京分公司持有该欠条原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撤销其于2014年1月19日向梁平出具的上述欠条,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签订承包协议并进行结算,确定两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868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但两被告提供了原告出具的欠条(债权转让凭证),同意将原告结欠梁平的700000元抵算给广宇公司,两被告要求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中抵扣,而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欠条,因本院对原告提起的撤销之诉正在审理中,故本案中对欠条载明的700000元部分本案不作处理,原告可在撤销之诉结案后,另行主张。被告广宇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在2013年1月30日向原告出具的证明中,明确约定了由被告广宇公司组织结算、广宇公司不组织结算或原告不到场结算的后果及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期限、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现被告主张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系原告未到场参与结算,然其未举证证明在约定的期限前通知了原告,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2013年1月30日证明明确约定了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未按约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4年1月19日结算时双方虽未再次约定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的责任,但原告亦未表示放弃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具体的贷款利率标准,现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过分高于两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根据两被告的请求适当减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因被告广宇北京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广宇公司承担。两被告辩称因原告承包的凤凰城工程结欠农民工工资被诉至法院拒付剩余工程款,因原告否认其尚结欠农民工工资,两被告又未能举证证明,故对两被告的该辩称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建江工程款16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0元,由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9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 判 长  缪培红人民陪审员  罗靖宏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亚波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