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葛小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小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小成,农民。2007年7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8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小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小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8月份间,被告人葛小成与王继兵、胡顺杨(均已判决)在温岭市泽国镇牧南村老菜场边上开设一家棋牌室,并在棋牌室内开设“小庄”形式的赌场,聚集他人赌博。平时赌场由被告人葛小成及王继兵、胡顺杨管理,由罗沙(另案处理)负责抽头并保管赌场获利。该赌场开了半个月左右,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2000余元,该款由被告人葛小成借给他人及用于个人家庭开支。2014年10月14日,温岭市公安局牧屿警务区民警在本市泽国镇五洲棋牌室一楼大厅抓获被告人葛小成。被告人葛小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葛小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继兵、胡顺杨、罗沙的供述,证人周某、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小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聚集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葛小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葛小成有劣迹,且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葛小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小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葛小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追缴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陈 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佳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