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罪犯于建国犯交通肇事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建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208号罪犯于建国,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双滦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建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将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于建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于建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895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建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建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朱彦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