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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献君与航空工业青岛疗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君,航空工业青岛疗养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0011号原告刘献君。委托代理人杨松林、韩鹏,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航空工业青岛疗养院。法定代表人刘万明,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献君诉被告航空工业青岛疗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献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献君负担。审判员  丁青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