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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志芳、廖鹏飞与何丽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芳,廖鹏飞,何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芳,教师,。申请执行人廖鹏飞,教师。被执行人何丽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丽平银行存款101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毅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丁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