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44号罪犯陈锁。罪犯陈锁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9日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7月14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13)滨刑二初字第005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至2015年12月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记奖一次,已缴纳罚金500元,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陈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