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伍民初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伍民初字第0071号原告蒋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唐凌峰,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蒋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与被告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永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瞿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