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龙再海与花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初字第22号原告龙再海。委托代理人龙俊,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代表:姜新,男,该单位党委书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凌云,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龙岳宁,湖南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再海诉被告花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再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龙再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再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龙再海承担。审判员 龙金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捷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