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祥奎与被执行人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奎,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晓东,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孔祥奎与被执行人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祥奎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晓东履行给付3.7362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静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