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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XX芳与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芳,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549号原告XX芳。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77-5号。法定代表人蒋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媛,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芳与被告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即8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