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利与相久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利,女,1986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密侠,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雪,女,1962年8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相久利(被告姜雪之夫),男,1958年9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旭,男,1978年2月9日出生。上诉人刘利因与被上诉人姜雪、被上诉人相久利、被上诉人李成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4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8727元,由相久利、姜雪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8727元,减半收取9363.50元,由刘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裁定。审 判 长 程慧平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