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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重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安玉涛与徐祥虎、李春芬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安玉涛;徐祥虎;李春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昌执重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安玉涛。 被执行人徐祥虎。 被执行人李春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玉涛与被执行人徐祥虎、李春芬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10000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7)昌民初字第3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兴东 审判员  褚清云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