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重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安玉涛与徐祥虎、李春芬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安玉涛;徐祥虎;李春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昌执重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安玉涛。 被执行人徐祥虎。 被执行人李春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玉涛与被执行人徐祥虎、李春芬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10000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7)昌民初字第3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兴东 审判员 褚清云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