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丽娜与被上诉人张旭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娜,张旭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娜,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旭升,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管秀辉,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负责人:王肇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笛,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董广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龙丽丽,女,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上诉人王丽娜与被上诉人张旭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王丽娜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英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郭净、代理审判员孔祥政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丽娜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丽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丽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丽娜负担,另150元退给王丽娜。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英审 判 员 郭 净代理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施 跃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