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与杭州中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杭州中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35号原告: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经济开发区杭州湾大桥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正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娟娟、俞丽丹,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中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军区副食品生产基地新华桥。法定代表人:胡家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50元,减半收取10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25元,由原告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连平代理审判员 方丽燕人民陪审员 金勤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