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二终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韩武闯与宝丰县大营镇上李庄村民委员会、赵艳卫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武闯,宝丰县大营镇上李庄村民委员会,赵艳卫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二终字第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武闯。委托代理人温汉杰,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丰县大营镇上李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军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秋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赵艳卫。委托代理人杨龙尤,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武闯与被上诉人宝丰县大营镇上李庄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赵艳卫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韩武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丰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宝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邢智慧审 判 员 朱 晓代理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锦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