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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覃惠英诉被告李德尝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惠英,李德尝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覃惠英,女,壮族,现住柳州市。委托代理人黎明,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尝,男,壮族,现住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惠英诉被告李德尝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告已搬离原告住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应诉材料送达被告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惠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惠英负担。审 判 员 李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