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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滨商初字第15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杭州鑫盾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县金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有春、淳安县郑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严享法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商初字第1549-2号本院于2015���2月5日对原告杭州鑫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县金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有春、淳安县郑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严享法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书记员金菁”更正为“代书记员孙柳燕”。审 判 员 蓝钦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孙柳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