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程用平与施善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用平,施善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人程用平,男。被执行人施善玉,男。申请人程用平与被执行人施善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岚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给付本案诉讼费4300元、本案执行费2900元,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偿还了借款本金10万元,剩余10万元借款本金申请人同意延迟至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本院以(2014)岚执字第00069号执行裁定书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剩余10万元借款本金,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同时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给付本案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施善玉主动向本院涉案帐户汇入了10万元执行款,本院将上述执行款向申请人发放,同时申请人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本案已实际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岚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君审 判 员 龚太林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三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