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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永吉县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与翟明祥、车海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吉县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翟明祥,车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民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翟明祥,男,汉族,1952年12月19日生,永吉县口前镇明祥日杂商店业主,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车海燕,女,汉族,1974年1月13日生,永吉县邮政局职工,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翟明祥、车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