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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士勇为与段志修、刘东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勇,段志修,刘东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48号原告:刘士勇,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段志修,男,59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刘东保,男,59岁,汉族,干部,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刘士勇为与被告段志修、刘东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段志修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士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佳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