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吴天畴与杨国标、福建秀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畴,杨国标,福建秀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702号原告吴天畴,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杨国标,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福建秀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永福镇桂洋村盖得洋云架山茶园。法定代表人谢卫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畴与被告杨国标、福建秀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畴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天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99元,由原告吴天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灵芝(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