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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诉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江苏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宝地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36号申请人江苏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仙林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新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阚先锋,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铭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陈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宝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审判员  薛宏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