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民初字第06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清与重庆康安起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清;重庆康安起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6948号原告张清,男,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傅镭、安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康安起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629号,组织机构代码07567386-7。法定代表人张曙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世奇,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与被告重庆康安起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清负担。审判员 周文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