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龚翠侠、陈亚敏与陈乃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翠侠,陈亚敏,陈乃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083号原告:龚翠侠。原告:陈亚敏。被告:陈乃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翠侠、陈亚敏诉陈乃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翠侠、陈亚敏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翠侠、陈亚敏的撤诉系当事人自愿行使诉权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翠侠、陈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龚翠侠、陈亚敏负担。审判员 张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殷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