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商初字第5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济南双翼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钦保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双翼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钦保,刘洪领,李正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572-4号原告济南双翼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东老屯汽车配件城北区22排32-33号。法定代表人冯永光,经理。被告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冠路烟庄乡西路南。法定代表人肖玉龙,经理。被告李钦保,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被告刘洪领,男,汉族,市民,住聊城市。被告李正文,女,汉族,市民,住聊城市。担保人肖玉龙,男,汉族,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住冠县贾镇杨马庄村00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双翼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钦保、刘洪领、李正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于2014年5月15日依法裁定冻结被告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鉴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玉龙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古楼街道卫育南路某某小区聊房权证古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依法裁定解除了对被告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原告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于2014年5月22日依法裁定查封了上述房产。被告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其资金困难需要出卖该房屋为由,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征求原告意见,原告明确表示撤回对该房屋的保全申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肖玉龙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古楼街道卫育南路某某小区聊房权证古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江居才审 判 员 胡 敏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