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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郭乃宽与张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乃宽,张正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145号原告郭乃宽。委托代理人张巨坤。被告张正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乃宽与被告张正宝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乃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锦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森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