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与吕德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吕德胜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50号原告: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南地号村。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经理。被告:吕德胜,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96栋2单元4层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德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德胜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德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依法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孔 秀 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彦翠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